一、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,请读者爱护文献,在借阅前注意检查文献,如发现有污损、撕页等情况,请及时向当班管理员说明。
二、文献不慎丢失的读者,请立即到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,确实找不到的,限期2周内,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丢失文献的作者、出版社等信息到书店按原书购买进行抵偿,并另加5元文献加工费。其中,以平装文献赔偿精装文献的,需要补足差价;以精装文献赔偿平装文献,不退差价。
读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购买到完全相同的文献进行赔偿时,请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现金赔偿:
1、1949至197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进行赔偿;
2、1976至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进行赔偿;
3、1991至2000年出版的,按照原价格10倍进行赔偿;
4、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照原价格5倍进行赔偿;其中,近3年出版的,按照原价格2倍进行赔偿;
5、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
6、舆图、缩微文献、小册子、照片等特藏文献,按原价格的20倍赔偿;
7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,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;
8、古籍文献指实际成书的出版年代在1911(含1911年)以前的书籍,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;
9、成套的多卷本,如丢失其中1册或数册的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,其它卷(册)不退于本人;
10、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三、针对文献出现掉页、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情况的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2-10元,赔偿标准如下:
1、1-5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2元;
2、6-2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5元;
3、21-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10元;
4、超过41页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以上的,按照文献原价格进行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该文献;
5、割页、撕扯、油渍、水渍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造成无法使用者,按照丢失文献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;
6、对于被动物污损的文献,无论污损程度轻重,一律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按照丢失文献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;
7、丢失文献题名页条码、文献外包装、书标的情况,请交纳5元文献加工费进行赔偿。
四、偷窃
1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照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还需要交纳文献原价格50倍的违约金;
2、成套多卷文献,偷窃其中1本或数册的,按照全套价格予以交纳违约金,交纳后不得索取其他册卷;
3、被窃文献原价格超过300元者,偷窃后拒不交纳违约金的读者,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五、其他相关规定
1、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逾期费、赔偿金、滞还费和违约金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其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;
2、对于违规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当事人的读者卡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