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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献赔偿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2-13       信息来源:

一、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,请读者爱护文献,在借阅前注意检查文献,如发现有污损、撕页等情况,请及时向当班管理员说明。

二、文献不慎丢失的读者,请立即到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,确实找不到的,限期2周内,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丢失文献的作者、出版社等信息到书店按原书购买进行抵偿,并另加5元文献加工费。其中,以平装文献赔偿精装文献的,需要补足差价;以精装文献赔偿平装文献,不退差价。

读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购买到完全相同的文献进行赔偿时,请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现金赔偿:

119491975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进行赔偿;

219761990年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进行赔偿;

319912000年出版的,按照原价格10倍进行赔偿;

42001年以后出版的,按照原价格5倍进行赔偿;其中,近3年出版的,按照原价格2倍进行赔偿;

5、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

6、舆图、缩微文献、小册子、照片等特藏文献,按原价格的20倍赔偿;

7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,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;

8、古籍文献指实际成书的出版年代在1911(含1911年)以前的书籍,具体的赔偿标准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;

9、成套的多卷本,如丢失其中1册或数册的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,其它卷(册)不退于本人;

10、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三、针对文献出现掉页、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情况的,根据情节轻重赔偿2-10元,赔偿标准如下:

11-5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2元;

26-2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5元;

321-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10元;

4、超过41页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以上的,按照文献原价格进行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该文献;

5、割页、撕扯、油渍、水渍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造成无法使用者,按照丢失文献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;

6、对于被动物污损的文献,无论污损程度轻重,一律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按照丢失文献的赔偿制度进行赔偿;

7、丢失文献题名页条码、文献外包装、书标的情况,请交纳5元文献加工费进行赔偿。

四、偷窃

1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,一经发现,按照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还需要交纳文献原价格50倍的违约金;

2、成套多卷文献,偷窃其中1本或数册的,按照全套价格予以交纳违约金,交纳后不得索取其他册卷;

3、被窃文献原价格超过300元者,偷窃后拒不交纳违约金的读者,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五、其他相关规定

1、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逾期费、赔偿金、滞还费和违约金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其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;

2、对于违规情节严重,态度恶劣者,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当事人的读者卡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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